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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 …
浏览: 发布日期:2018-09-27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银监罚决字〔2017〕1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银监罚决字〔2017〕16号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个人姓名单位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吴建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一)理财产品投资非标资产总额占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比例超过监管要求;(二)非洁净转让非标资产;(三)商业承兑汇票的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的风险漏洞;(四)宁波分行将城镇化建设贷款用于置换原有信托贷款,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五)石家庄分行向资本金未真实到位的项目发放大额贷款,违规对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六)重庆九龙坡支行房地产贷款资金管控不到位,贷款资金用于虚增存款;(七)呼和浩特分行贷款资金管理不严;(八)济南和平路支行挪用信贷资金,用以兑付银行承兑汇票和购买结构性存款,并以此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九)武汉分行、聊城分行以信贷资金归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十)无锡分行利用委托清收、远期回购模式隐匿不良资产;(十一)南京分行、温州分行、广州分行、厦门分行、常州分行、杭州分行、昆明分行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十二)郑州分行违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违规以贴现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十三)唐山分行将经营性物业贷款用于投资同业存单;(十四)上海分行、济南分行、乌鲁木齐分行出具承诺函,承担理财产品兑付风险;(十五)成都分行出具承诺函承担理财产品兑付风险,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商业承兑汇票;(十六)重庆分行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承诺费,变相提高企业融资成本;(十七)北京分行挪用信贷资金兑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十八)成都蜀汉支行、福州闽江支行、沈阳中山广场支行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十九)北京东外支行、合肥长江西路支行、广州珠江支行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呼和浩特金盛支行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一)重庆万州支行以贷款资金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办理无增值税发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二十二)福州分行存在法人账户透支;(二十三)东莞分行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保理融资;(二十四)大连星海广场支行以虚假贸易背景办理保理融资,且部分保理资金转为本行单位定期存款。行政处罚依据(一)《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三)《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会令2007年第6号)第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四)《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第一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五)《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第一条,《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第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六)《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二十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八)《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九)《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十)《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十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十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四)《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五条,《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六)《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十一)《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案件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监管的通知》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二十三)《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二十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共计119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中国银监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