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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新发证)
浏览: 发布日期:2019-07-23
1)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a.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办事指南》。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3)现场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围挡设置符合要求,五牌一图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符合要求,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置符合要求,施工用电符合要求,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起重机械布置符合要求,执行平安卡制度;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要求。 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应当增加如下条款: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在用工之日起15日内为每个工人办理工资个人账户,并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建设单位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为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且工资款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 若住宅工程办理包括户内装修在内的整个工程的施工许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含户内装修等有关事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应明确含户内装修。可在项目库中调取该资料的或可从系统查询并关联备案信息的工程,建设单位可不提供该项资料。审查合格书中未含消防审核内容,需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省、市未正式实施多审合一前,房建项目均需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如截污管网项目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无需提交《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1)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a.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b. 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c. 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d.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e.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f.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g.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h.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于本《办事指南》。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3)现场设施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围挡设置符合要求,五牌一图设置符合要求,现场办公生活设施符合要求,农民工业余学校设置符合要求,施工用电符合要求,平面布置图及建筑起重机械布置符合要求,执行平安卡制度;监理单位建立了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窗口受理-科室经办人审查-科室领导审核-分管局领导批准-办理结果。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6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按期开工的,在证件标注的计划工期内有效,计划竣工日期前未能竣工的,应变更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