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分类与计量:变化、影响和建议
现行准则下,对于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即只有在客观证据表明金融资产已经发生损失时,才对相关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下,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差异比较如表1所示。现行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能够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只适用于债务工具,终止确认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只适用于权益工具,终止确认时,累计在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不可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而言,新准则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1)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新准则还赋予了企业灵活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助于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2)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标准是其余额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纳入风险资产范围。但按照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拆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变大,因此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准备,从而会对利润分配的格局产生影响。[2](3)依据现行准则下的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分类标准,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类金融资产需要重分类。目前,银行对贴现业务按摊余成本计量。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贷款额度管控的需要,银行会将贴现票据适时以转贴方式卖出。由于业务模式的改变,因此根据新准则,这需要进行重分类。依据“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银行的贴现业务要从按“摊余成本”计量改为FVOCI。由于票据业务是非标准业务,贴现票据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公允价值评估将面临很大的挑战。[3]新准则下,信用损失是应收取的合同现金流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之间差额(无论正负)的现值。付款的金额和时间分布影响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对其估计的期间为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对于循环信用额度,则为面临信用风险且预期信用损失无法被信用管理措施缓解的期间。对于初始确认时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购买或源生的金融资产,应确认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应当反映时间价值、多个可能结果(非基于最可能或最佳估计),以及无需付出额外成本即可获得的不限于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还应当包括前瞻性信息在内的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根据表1所列示的“已发生损失法”和“预期信用损失法”之间的差异比较,各银行在实施新准则的初始年度,由于所有贷款都应纳入减值测试范围,特别是表外信用承诺纳入减值计提范围,减值计提金额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4]从而对实施新准则首年的利润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后续年度新旧准则下减值计提金额的差异将逐渐缩小。当然,总体来说,相比于现行准则,新准则下计提的减值准备将更多一些。此外,在新准则下,由于减值的提前计提和逐年分摊的特性,减值计提金额在年度间的波动性将有所减缓。1、在新准则施行日,按新准则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无需调整(如果选择调整,则以前期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累积影响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4、施行日应转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混合合同,在前期比较报表期末的公允价值应为各部分公允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对于分拆核算的混合合同,过去只评估过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没有整体评估过混合合同的整体公允价值,尽管整体价值不一定等于各部分之和,但为了便于过渡衔接,减少企业负担,避免后见之明,使用该权宜之计。5、对于在新准则施行日,基于施行日既有的事实和情况,在被指定或被撤销指定之间相互转换的FVTPL类金融资产,应当追溯调整。即公允价值法转成本法,或者相反。1、第七十二条中的“在准则施行日已经终止确认的项目不适用本准则”。比如,施行日是2018年1月1日的企业,2017年对于某一项目,可能是混合计量。其中,在2017年底已经终止确认的项目不适用本准则,不需要进行重述;没有终止确认的项目,会出现重述。2、第七十三条“企业对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调整,应以前期的事实和情况为依据”。比如,某银行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企业调整了2016年或2017年的减值损失,那么需要企业提供2016年、2017年的信用风险报告,分析评估企业的调整是否基于当年的事实和依据。3、第七十四条在本准则施行日,对企业依据新准则对金融资产的分类规范进行追溯调整,只需要考虑施行日的事实和情况,而不用考虑之前的业务模式。企业业务模式是否变化,均不需要考虑。4、第七十五条对于特定货币的时间价值要素的修正进行评估,以初始情况为基础,如果不切实可行,可以豁免。比如,是5年、10年前形成的,没有当时的资料,就不去追溯,准则豁免。5、第七十六条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时,比如5年、10年前的期权,应基于当时的情况,但是当时的影响因素没有记录下来,可以不考虑。8、第八十三条通过对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者努力就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定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并运用新准则的规范计提减值。在审计时,关注企业是否有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或努力便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相关信息,用来评估初始确认日的信用风险。数据质量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而且,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加强数据库体系的建设,包括数据管理的战略、构架、流程、技术支撑,以及数据分析与监测体系,整合会计、风险管理以及市场交易三者的数据,构建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和技术的结合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可获得性等方面的能力,保障“公允价值”计量基础。[6]实施新准则,公司治理层需要更多介入,以确保其对专业判断的充分理解,并相应做出有效决策。需要对战略与风险管理架构、减值评估,以及对预算的编制及调整、绩效考核、向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业绩发布等都需要进行重新梳理。必须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并确保其有效实施。新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职业判断,因而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以引进咨询机构,持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准则新变化,并能及时识别和有效评估风险。凡本网注明"来源:纳税服务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北京航天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纳税服务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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