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 ...-中国 横琴
第一条为促进横琴新区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规范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登记、设立、托管、备案、运作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横琴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横琴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机构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股权投资基金企业不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以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普通合伙企业人数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或其受托管理人的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其提供包括资金保管、资金汇划清算等基本服务及根据双方约定,提供会计核算等服务。基金服务机构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受理备案申请后,并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督促其在3个月内改正。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限申请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服务机构申请备案。第四十八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通过基金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运作不规范且逾期没有改正的、年检不合格被取消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规范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通过基金服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的有关规定。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都应按照要求经横琴新区基金服务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和受托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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