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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赞皇县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 ...
浏览: 发布日期:2018-10-21
赞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赞皇县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赞皇县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赞皇县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债及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中央投资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石家庄市国债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内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赞皇县域内所有中央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我县对中央投资项目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成立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职能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由县中央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根据需要,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会同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和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第六条中央投资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首先向县发改局申报项目开工申请报告。项目建设需要拨付资金时,须持相关申请手续报县发改局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再到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事项。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由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向检查人员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报告相关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项目检查采取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性检查相结合等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  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同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银行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条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五)具有国家承认的执法主体资格,持证上岗。  第九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等项目涉及单位在项目建设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检查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检查项目单位建设资金是否滞留、挪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项目单位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程序、工程质量管理、建设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条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参加被检查单位召开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被检查单位的项目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了解被检查单位的资金拨付与使用、工程质量管理等情况;  (五)进入施工场所进行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方式。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自项目检查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监督检查办公室提交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同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报监督检查办公室审定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被检查单位要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应向监督检查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并接受检查人员的复查。对重大问题的整改和处理意见,由监督检查办公室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办公室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请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标投标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因对中央检查组和专项稽查发现的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致使被撤销投资计划、收回资金、进行通报批评,或者减少县中央投资计划安排,暂缓审批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被检查单位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与被检查单位串通编报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在检查工作中严重失职的;  (四)参与或者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建设和日常活动的;  (五)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的行为;  (七)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县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县政府认为确需检查的其它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