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企业会计准则更新之收入准则,铂略财务培训
【解答】您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也就是说,基于上述情形,收入确认尚须包含(并不限于)“权利、义务明确”、“对价很可能收回”、“客户已经接受”等条件。您需要根据合同具体条款,确定上述“未出具验收报告”对于本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导致上述条件无法达成,进而决定是否确认收入。(由于我不知道您的具体合同条款,所以无法直接给您答复。)您好,小编传话:您好。我们首先要看总分公司之间、总公司给分公司的钱是什么性质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一般会与总公司有如下二种资金往来:因关联交易引起的交易性质的资金;因借贷关系引起的资金拆借。非独立核算分公司不单独设账,所有收、支都通过总公司统一核算,对分公司日常费用实行“报账制”。因为分公司经济业务属于总公司账务的一部分,只需在收支核算时设置子目进行明细核算。分公司无需账务处理,只牵涉日常备用金报销。非独立核算分公司:总公司账务处理:(假设为一般纳税人)收到销售收入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客户明细等(应收款可按分公司设项目核算)贷:主营业务收入(可按分公司设置子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进存货或原料时:借:库存商品、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户、应付账款等支付备用金时: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分公司)(如果分公司较多的话,备用金账户可进行项目核算)贷:银行存款--**户、现金等户平时报账时:借:经营费用等(根据报账金额内容分别计入不同费用科目)贷:银行存款--**户、现金、其他应收款等户分公司定期报账,不进行账务处理。独立核算分公司:因关联交易引起的交易性质的资金;总公司:借:应付或应收账款--**分公司贷:银行存款等户分公司:借:银行存款等户贷:应收或应付账款---总公司因借贷关系引起的资金拆借;总公司:借:其他应付或应收款--**分公司贷:银行存款等户分公司:借:银行存款等户贷:其他应收或应付款—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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