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集业务常见问题 -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答:职工个人信息登记齐全、无误的,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网点现场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新对账簿。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首次申请新版对账簿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旧版住房公积金对账簿。⑵单位为已持有旧版对账簿的职工统一批量申领对账簿,申请时需提供资料:单位备案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非备案经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代办对账簿授权委托书),职工的旧版对账簿,需制簿的职工清单(清单内容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职工20位数公积金账号,职工清单信息应与回收的旧版对账簿信息保持一致),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或备案章,表中单位申请与个人申请两项均须勾选、填写,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名确认)。答:需提供以下资料到经办网点办理:①《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一式一份(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②职工本人办理的,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提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新单位公章或备案章)。单位需要办理50个或以上职工从封存部转入业务时,可不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单位证明一份并加盖公章或备案章(证明中需注明:转移人员数量,并保证转移人员原始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如发生错误,由单位承担所有责任)。答: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按规定进行账户合并。合并时,职工账户信息如有不全或错误的,需按个人信息变更的流程更正个人信息后,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表》、《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申请表》办理账户转移和合并手续。答:由职工本人办理的,持填妥的《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中心经办网点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提供《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需变更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因身份证重号或更改姓名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公安局更名或更改身份证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用于核对)。职工购买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且经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的,同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只要提取信息不发生变更,距上次成功提取超过180天的,可在网上办理提取。答:根据现行提取文件《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花都、增城、从化隶属于广州市行政区域,不属于非本市户口范围,因此,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待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答:为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自2013年9月26日起,职工首次在提取集中审批系统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现有文件要求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在提取集中系统上线前以购买自住住房名义在申请了提取,系统上线后首次办理提取的,要求按现有文件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时,信息不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已在提取集中系统以购买非广州市内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以后同一套住房每次办理提取需提供提取的要件材料原件。答:不能。由于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后,可能会出现业务冲账的情况,因此,单位或职工当天办理了汇补缴业务的,不能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合并、销户等手续,以免业务办理错误冲账后职工的资金无法挂账的情况发生。